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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車闖紅燈在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jun/25/today-so1.htm
〔記者林慶川、羅正明、姚岳宏/綜合報導〕以往發生車禍撞死人,不論死者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,檢方通 常大多會祭出「未注意車前狀況」的帝王條款,認定另一方肇事者有過失;但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致被貨車撞死案,卻認定司機遵守路權規定,且 有緊急煞車,已盡「注意義務」,昨處分不起訴;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奇孟指出,若將貨車司機起訴,則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將形同具文,也違背立法 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。

撞死人沒事 家屬:離譜

但 死者的丈夫王進國聽說不起訴,直呼「實在太離譜了!」又說「我呷到60歲,頭一拜聽到撞死人的沒代誌!」家屬說,肇事者趁家屬不在,偷偷來上過一次香後, 從此不聞不問,連句道歉也沒有,直說那名駕駛「沒有良心」,死者弟弟也說「檢察官要將心比心!」他說,就算姊姊誤闖紅燈有錯在先,但肇事者看到她,也不應 該就這樣撞過去,肇事者至少要負過失責任。呂姓司機一家人昨天不在家,鄰居說,呂姓司機工作賣力,有責任感,待人也很和氣,這個不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。

檢方不起訴書指出,今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,擔任藥品業務代表的呂正道駕駛貨車,沿北市信義區福德街由西往東行駛,經221巷口時,騎單車的陳婦突然由巷口衝出,呂雖然緊急煞車,但右前車頭仍撞到單車,陳婦人車倒地,頭部受創嚴重,緊急送醫仍在3天後不治。

案發後,陳婦的王姓丈夫認為司機有錯,告呂某業務過失致死罪,呂應訊說,當時他是綠燈直行,婦人卻騎單車從巷內衝出,因太突然,反應不及才會撞上,目擊的陳姓路人也指證,是單車騎士闖紅燈。

檢方得知肇事路段限速是40公里,因無證據顯示呂超速,於是依「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、行車速度對照表」、「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」換算貨車煞車至車停止所需距離。

踩煞車反應時間是4分之3秒,若以時速40公里為基準,換算成煞車反應距離是8.32公尺;同一時速基準下,在乾瀝青路面的煞車距離是7.9至9公尺。兩者合計就是緊急煞車至車停的估算距離「16.22到17.32公尺」。

另 依事故鑑定報告,貨車撞人後的停止點,距肇事路口的中央點「7公尺」,再從路口停等區起算至撞人後的停止點是「14公尺」,兩種算法都未超過「16.22 到17.32公尺」,顯見貨車司機看到單車騎士時,確已盡全力煞車。此外,依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,也認為呂無肇事因素,故全案處分不起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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