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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may/5/today-so11.htm 協和工商林姓學生校內上體育課,遭打排球同學擊球打中腦部受傷,常會頭昏,她認為老師蔡貴蘭疏於注意,與母親共同向學校及老師求償211萬餘元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校方與老師沒有疏失且無不當,判免賠;可上訴。 林生已搬離案發時住處,無法得知回應。本案丟球傷人的徐姓學生,已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與假日生活輔導,並與林生以7萬5000元和解,蔡貴蘭老師及校長何靜波遭控業務過失傷害案,原獲檢察官不起訴,林生聲請再議,正續行偵查。 林生主張,98年3月30日下午體育課,老師蔡貴蘭安排籃球體適能測驗,並請受測完畢同學到一旁空曠處打排球,當時她在隊伍中,徐姓同學在隊伍左後方2至3公尺處打排球,並將球丟向隊伍,老師未制止,致她遭球擊中,造成腦震盪、大腦蛛網膜囊腫等傷害。 林生主張,依教師法規定,老師應維護學生上課安全,但蔡貴蘭老師讓籃球課出現其他球類,造成她受傷,原擬出國深造,傷後中斷學業,向老師與學校連帶求償111萬餘元;林母終日擔心女兒傷勢,另主張求償100萬元。 蔡師主張,讓學生在籃球場旁3公尺處打排球屬可容許風險,且排球往上托時呈拋物線落下,擊中頸部應不致成重傷,案發時為下午3時,林生上完第8節課時並無異樣,校方無疏失。 法官審理認為,蔡貴蘭讓受測完畢學生在一旁打排球,不必枯等,符合體育課目的,也無不當,且等候受測的學生,也有自行注意義務,校方管理未有疏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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